处罚事由 该单位于2018年4月至9月,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在“其他应付款”支付给原职工个人经济补偿金等款项330000.00元,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33527.7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拟对该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未扣缴税款百分之一百五十的罚款50291.63元。该单位在2016年至2019年间与客户签订的12
2022-03-07
1.2019年11月-2020年10月期间,你单位以进、出的货物都不开发票,走账外形式,销售黄金产品共计8768356.90元(属于金条销售8061664元,金饰品销售706692.90元),其中2019年11-12月销售黄金产品882857元(属于金条销售809500元,金饰品销售73357元),2020年1-10月销售黄金产品7885499.90元(属于金条销售7252164元,金饰品销售633335.90元)。至告知补开发票截止日,法定代表人时磊没有提供补开发票,自动放弃权力。截止检查日未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2022-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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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7
1、2017年下半年,你公司与缪某某于2017年10月12日签订了《运营托管合同》,服务期限是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主要职责是财务辅导和品牌战略运营,总共服务费是25万元。2018年12月你公司收到缪某某提供的由杭州铭文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开具给叠加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开票日期为2018年12月14日,发票代码为033001800104,发
2022-03-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2022-03-07
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7年01月0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222.79万元;二、其他涉税违法问题,涉及税款6.64万元。
2022-03-07
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7年01月0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48万元;二、其他涉税违法问题,涉及税款3.40万元。
2022-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