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事由 你企业知道或应当知道取得不符规定的发票列支成本。 你企业于2018年1月取得连云港帆创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取得连云港文祺深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取得连云港沃铁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23份,金额2,288,337.85元,税额68,650.15元,价税合计2,356,988元。物品名称:“钢材”、“防水材
2022-03-07
违法事实 "2018年10月,该单位支付李XX借款利息(含税)288000.00元,未代扣代缴股息、红利、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55922.33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2022-03-07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三稽处〔2021〕81号)公告送达,你公司见本公告后可自行到我局领取纸质件。若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2022-03-07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三稽处〔2021〕80号)公告送达,你公司见本公告后可自行到我局领取纸质件。若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2022-03-07
你单位2017年度资本公积期初数294920000元,期末数441130000元,未申报资金账簿印花税73105元。 你单位2016年10月至2017年12月销售安置房合计开具增值税发票金额为7482270.24元,未申报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3741.20元。
2022-03-07
我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税务稽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2022-03-07
1、2018年6月,你单位在某宝店铺出售商品,实际结算价格为392元,该笔订单未开票未申报。 2021年4月9日,你单位补开上述订单对应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3002000611,发票号码96740655,发票金额392.00元,税额3.92元,价税合计395.92元。
2022-03-07
1.你单位于2015年9月15日与诸暨市农业局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该协议确定的转让价格为37244600.00元,未申报缴纳相关的印花税,应当予以追缴。 2.你单位建有一“招商中心”, 位置坐落在暨阳街道城新村,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占地面积2154.56平方米(该土地级次二级,12元/平方/年),账面价值7363602.60元。你单位将其作为临时建筑在长期待摊费用中核算,未申报缴纳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应当予以追缴。
2022-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