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员工经济补偿金个人所得税被税务局稽查!行政处罚事项公示名单(2021年5月28日)_个体户政策_个体户执照办理
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礼品个人所得税、资本公积印花税被税务稽查!行政处罚事项公示名单(2021年5月28日)
你单位2017年度资本公积期初数294920000元,期末数441130000元,未申报资金账簿印花税73105元。 你单位2016年10月至2017年12月销售安置房合计开具增值税发票金额为7482270.24元,未申报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3741.20元。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行政处罚事项公示名单(2021年5月28日)
发布时间:2021-05-28 16:3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精神和相关工作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具体信息详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行政处罚事项公示名单(2021年5月28日).xlsx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5月28日
序号 3
行政相对人名称 嵊州市***机械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6682XQ
法定代表人姓名 张某某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330624********313X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绍税二稽罚〔2021〕66号
违法行为类型(具体违反的某项法律法规) 逃避缴纳税款、违反税收管理
,个体户交多少税?爱税宝的个体户园区没有企业所得税,个税定期定额征收,综合税负很低。比个人独资企业还节税,税务筹划都需要配个体户。,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中山市某会计服务中心虚开发票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对你单位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上述65份增值税发票(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54份,金额合计3027845.53元,税额合计494403.6元,价税合计3522249.13元;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1份,金额合计347.83元,税额合计59.17元,价税合计407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发票。
处罚事由 该单位于2018年4月至9月,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在“其他应付款”支付给原职工个人经济补偿金等款项330000.00元,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33527.7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拟对该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未扣缴税款百分之一百五十的罚款50291.63元。该单位在2016年至2019年间与客户签订的12份货物销售合同,合计金额8530000.00元,由于未按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相应收入申报纳税。销售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因增值税税率已调整,未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属年度增值税税率开具发票,导致少缴增值税2016年29814.53元、2017年增值税60988.81、2018年17051.99元、2019年1025.64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016年2087.02元、2017年4269.18元、 2018年1193.65元、2019年71.80元,少缴教育费附加2016年894.44 元、2017年1829.64 元、2018年511.48元、2019年30.76元,少缴地方教育附加2016年596.29元、2017年1219.87元、2018年341.14元、2019年20.52元。因未按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对滞后缴纳的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已缴纳税款的实际所属期限缴日期次日起至实际入库时间止加收滞纳金,少缴增值税滞纳金443486.5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31044.0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拟对该单位2016年至2019年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增值税罚款54440.5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3810.83元。该单位在2016年至2019年间与客户签订的12份货物销售合同,合计金额8530000.00元,由于销售货物未按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确认收入,导致2016年度至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不实,属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行为。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474394.87元,少计主营业务收入3579743.54元,少记主营业务成本2990798.20元,应予纳税调增588945.34元;当年度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计73027.14元,应予纳税调减73027.14元,核实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958476.67元。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2176089.64元,企业2017年少记计主营业务收入2433931.56元,少记主营业务成本1867955.61元,应予纳税调增565975.95元;当年度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计49652.13元,应予纳税调减49652.13元,核实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2692413.46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692413.46元(其中,2013年弥补2456910.23元,2014年弥补235503.23元,2014年剩余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亏损额1242061.29元)。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160145.74元,企业2018年多记计主营业务收入3252681.93元,多记主营业务成本3166772.68元,应予纳税调减;调查核实企业当年度支付张华祥一次性经济补偿金330000.00元应当税前列支,应予纳税调减;当年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计65310.59元,应予纳税调增;核实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447955.77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447955.77元(其中,2014年弥补1242061.29元,2015年弥补1205894.48元,2015年剩余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亏损额850974.82元)。2019年汇算清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21339.48元,多计主营业务收入425641.02元,多记主营业务成本383770.35元,应予纳税调减;当年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计7855.85元,应予纳税调增;核实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12675.34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结果 罚款150042.96元
处罚金额(万元)(精确到小数点后6位) 15.004296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生效期
YYYY/MM/DD" 2021/5/28
"处罚截止期
YYYY/MM/DD" 2099/12/31
公示期限 一年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深圳市泰和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5户企业《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我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税务稽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