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代持与借名投资行为纳税义务的确定——名义持有人交税是当下主流观点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常会发生各种隐名代持或者借名投资的行为。对于这些行为的法律效力问题,在不同的司法判例中有不同的观点。但是,对于隐名代持或者借名投资行为,如何确定纳税义务,明确纳税义务人法律责任问题,前有“财税星空”曾经披露过的厦门税务局针对厦门市十三届政协四次会议《关于降低厦门股权代持关系下实际出资人双重
2021-12-20
房地产营改增之初,国家为了平衡财政入库,在财税[2016]36号文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不动产,在一般征收的情况下,需要按照预收款3%预缴增值税。但是,随着现在国家不断加强房地产宏观调控的情况下,很多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利润率已经大大缩减,很多房地产公司出现了按照预收款3%预缴的增值税远远大于正常销售房屋按照销项税-进项税应该缴纳的增值税,甚至有些开发项目销项税额已经和进
2021-12-20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不同所得,应分别按《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个纳税人需要缴纳印花税,不同的应税合同对应不同的税目如借款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等,不同的税目有着各自不同的税率。 个人所得税也类似,取得不同的所得如工资、薪金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有着各自不同的税率和
2021-12-20
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转让股票属于增值税“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税目的征税范围。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计算增值税时,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同时,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取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计算增
2021-12-20
近日,去一家企业做内训,课余,企业财务人员问了一个问题:期货交易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只有对方开具的收据可以么?同时出示了双方签订的合同。 两份合同,一份显示“含权销售合同”、一份显示“购销合同”,虽然合同名称不一样,但是内容大致相同,双方事先约定标的物单价、购买数量、合同金额,并以结算日收盘价为基准与合同单价进行比较,如,合同约定单价为2500元
2021-12-20
首先,我们来看这个科目的性质。这是一个明细科目,即“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注意:这个明细科目是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并列的,而不是设置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之下的。 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设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专栏(明细科目)相比,“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重点在于“待抵扣”,即尚未纳入当期增值税计算范围。 关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
2021-12-20
土地成本采用不同的分摊方法,税前扣除千差万别 实务中,土地成本分摊方法使用多的就是占地面积法和建筑面积法。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比较明确,国税发【2009】31号文规定,土地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时,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如果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配的,应商税务机关同意。而土地增值税方面国税发〔2009〕91号规定: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
2021-12-20
全面营改增之后,作为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的计税依据或者计税收入,显然应为不含增值税收入,这当然毫无疑问。但有时候,在计算不含增值税收入时,则会产生一些异议。 一、增值税减免时的不含税收入 我们举例来讲:甲公司(一般纳税人,向住建设部门开业报备、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2021年10月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含增值税)租金50000元。甲公司选
2021-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