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盛敏瑶、孙光鹤等人,自2021年1月14日起对你(单位)2002年4月22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2022-03-07
1.用支付开票费收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 2.收用第三方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 上述二项违法事实,应追缴增值税251367.55元,应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2568.38元,应追缴企业所得税230758.46元,共应追缴税款494694.39元。 该单位未代扣代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59695.00元。
2022-03-07
(一)你单位于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销售医疗保健设备取得应税收入共计37,688,848.00元(含税),换算成不含税收入为32,889,002.47元,其中2016年15,482,912.73元、2017年17,406,089.74元。 你单位上述应税收入主要通过法定代表人控制的“王某某”私人账户收取,并且未在账上列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费;相关成本费用未在账上列支
2022-03-07
违法事实 该单位在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取得学费收入合计6760207.65元(含税),按课程完成进度,应确认申报增值税销售收入3591070.58元(含税)。该单位未按课程完成进度申报缴纳增值税,未按规定将全部收入申报纳税。
2022-03-07
对随机抽取出的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税务机关对其2018年度至2020年度期间的纳税义务履行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进行稽查,如发现重点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可追溯以前年度或延伸至2021年度。
2022-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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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7
我局于2021年7月2日出具榕税稽处〔2021〕156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2022-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