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纳税人在申报2021年第3季度的增值税时,未将未开具发票取得的经营收入纳入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税款共3806.57元,主观上虽不存在故意,但客观上存在未如实、完整申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2022-03-07
通知内容:请你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如实申报缴纳因民间借贷取得利息收入应缴纳的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03-07
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2年11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5715.24万元。 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5715.24万元的行政处理。
2022-03-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30号)第一条第一款“……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你单位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认定你单位在2016年7月至2017年7月期间,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374份,发票金额35,014,925.71元,税额5,952,537.45元,价税合计40,967,463.16元。
2022-03-07
惠州市惠城区税务局:惠州市某复合材料公司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被税务局罚款3100元违法事实: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七)项,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送达上海***电子有限公司、上海市***搬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告知书
2022-03-07
处罚事由 经查,你单位营业部赵某、季某菊、刘某、丁某君、何某旗等5名员工,在2015年至2018年间存在将个人年终奖奖金部分金额调节到年终奖奖金少的其他员工名下,再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及微信等方式转回给自己,以此达到少缴个人所得税目的。以上造成你单位2015年至2018年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78670.47元,其中:2015年少代扣代缴赵某
2022-03-07
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2022-03-07
处罚事由 你企业在注册经营地未发现实际经营场所,税务登记上的法定代表人失联;上游交易19户次,定虚企业3户涉及291份发票,其余10户非正常户、1户注销户,你企业取得上游定虚、非正常户或注销企业发票数量占比98.63%,金额占比99.98%;下游交易9户次,注销1户次,非正常户7户次,你企业开具给下游非正常户及注销企业发票数量占比99.62%,金额占比99.73%;资金流转不符合正常生产经营的规律。根据以上情况认定你企业于2014年8月至2015年4月开具的79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合计
2022-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