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个独_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_个体户注册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送达上海市天恒锡业有限公司、上海市兜兜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市甲睿斯有限公司、上海市宁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2-01-20 17:12:0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天恒锡业有限公司、上海市兜兜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市甲睿斯有限公司、上海市宁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税务稽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被送达纳税人名称、税务文书名称及文书编号如下:
序号 |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
税务文书名称 |
文书编号 |
1 |
上海市天恒锡业有限公司(914403006853979192) |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
深税三稽罚告〔2022〕66号 |
2 |
上海市兜兜贸易有限公司(91440300MA5D8UGL78) |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
深税三稽罚告〔2022〕75号 |
3 |
上海市甲睿斯有限公司(91440300326361578K) |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
深税三稽罚告〔2022〕64号 |
4 |
上海市宁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91440300MA5DNUUQ9D) |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
深税三稽罚告〔2022〕67号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2年1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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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被检查人钮伟进行检查,因该人不在原地址,相关人员无法联系,《税务事项通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上述《税务事项通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上海市甲睿斯电机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00326361578K):
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取得上海施严实业有限公司虚开的4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100153130,发票号码22262441-22262450、22275801-22275820、22262431-22262440,发票金额3996384.62元,税额679385.38元),已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所属期)认证抵扣税款。你公司取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造成违法后果如下:
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方面
你公司取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应按偷税处理。经按免抵退方法重新计算,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造成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少缴增值税380318.6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6622.30元、教育费附加11409.56元、地方教育费附加7606.37元;多退税款976186.95元、少计免抵税额396153.42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7730.74元、教育费附加11884.60元、地方教育附加7923.07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2、企业所得税方面
由于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调查并提供账册凭证等资料,无法准确核算你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核定征收你公司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的规定,对你公司按8%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你公司2015年申报营业收入10207572.60元,经核定,你公司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816605.81元,应纳企业所得税204151.45元,已纳企业所得税5366.75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98784.70元。你公司2016年申报营业收入11174954.16元,经核定,你公司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893996.33元,应纳企业所得税893996.33元,已纳企业所得税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23499.08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八条规定。
我局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取得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是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因你公司少缴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违法行为5年内未发现,不予行政处罚。对你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违法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253370.27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一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2〕67号
上海市宁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00MA5DNUUQ9D):
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2017年少计出口销售货物收入734782553.00元,2018年少计出口销售货物收入344006483.00元,2019年少计出口销售货物收入80459469.00元,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以下违法后果。
1、企业所得税方面
由于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调查并提供账册凭证等资料,无法准确核算你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核定征收你公司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的规定,对你公司按8%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2017年度你公司未申报收入734722384.1元(不含税),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58777790.73元(734722384.1x8%),经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为14694447.68元;2018年度你公司未申报收入343960599.02元(不含税),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27516847.92元(343960599.02x8%),经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为6879211.98元;2019年度你公司未申报收入80459469.00元(不含税),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6436757.52元(80459469.00x8%),应缴企业所得税为1609189.38元。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
2、增值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一目规定,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故你公司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应按增值税征税政策征税。
经计算,你公司2017年4季度、2018年4季度、2019年1季度应征税的出口收入不足9万元,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2017年第2季度应征税的出口收入为2005630.10元(不含税),少缴增值税60168.90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211.82 元、教育费附加1805.07 元、地方教育附加1203.38 元;2018年第1季度应征税的出口收入为903895.15元(不含税),少缴增值税27116.85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898.18 元、教育费附加813.51 元、地方教育附加542.34 元;2018年第3季度应征税的出口收入为625570.87元(不含税),少缴增值税18767.13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13.70 元、教育费附加563.01 元、地方教育附加375.34 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我局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2017年度至2019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构成偷税,对你公司处少缴税款60%的罚款,罚款金额13977795.37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个独企业办理流程_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琼税三稽告〔2022〕12号)_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的规定,对你公司2019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4,185,013.34元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