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如何办理_辽宁省税务局:本周热点问答!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的征收率是多少?_个体户代办营业执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的征收率是多少?
发布时间:2022-01-21 15:0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八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当期发生的经营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是否应当追缴税款?
发布时间:2022-01-21 15:0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十九条的规定: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定期定额户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的,税务机关是否需要重新核定定额?
发布时间:2022-01-21 15: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十八条的规定: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如何向税务机关申报?
发布时间:2022-01-21 15:0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具体幅度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定期定额户需要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吗?
发布时间:2022-01-21 15:0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八条的规定:定期定额户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税务机关核定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的程序是什么?
,个体户代办营业执照的流程简单吗? 很简单的。全部线上办理,无需到场,无需实地办公。,蚌埠高新区税务局:近期税收政策热点问答
1.符合什么条件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第一条规定,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发布时间:2022-01-21 15: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七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
(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
(二)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三)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五)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六)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税务机关可以采用一种或者多种方式核定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吗?
发布时间:2022-01-21 15:0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六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税务机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无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通告(无锡***建材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被查单位无锡***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税务文书送达,因上述公司在原址查无此公司,相关人员无法联系,《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上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无锡***建材有限公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