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税务局:将股东借款转增资本,是否算债转股?是否要按债务重组一般重组处理,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_个体户代办营业执照_个体户办理流程
股东借款转增资本,是否算债转股?
留言时间:2022-01-11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将股东借款转增资本,是否算债转股?是否要按债务重组一般重组处理,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1-1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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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1月1日后,居民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还可以继续选择个人所得税单独计税优惠吗?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规定,居民个人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继续选择享受单独计税优惠政策。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二)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第六条规定,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你司发生的债转股业务,请对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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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超出税法规定比例列支业务招待费,已构成偷税行为。 经检查你公司提供的相关凭证等资料发现,你公司2019年度管理费用合计1574833.51元,其中业务招待费97486.9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