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费用_湛江市税务局:湛江某装饰工程公司被税务局罚款逾31万元_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

2022-03-09 09:58:58

行政相对人名称: 湛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6DP018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MA***DP01

法定代表人: 骆某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0883********2625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湛税三稽 罚 〔2022〕 1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2018年度存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列支成本,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违法事实。 经核实,你公司2018年让吴川市东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吴川市祥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97份,价税合计32,301,409.80元,用于列支成本。你公司2018年度的成本核算不真实,账面列支的“主营业务成本”32,884,729.06元,主要是“材料”32,593,495.97元,没有人工费,“材料”占“主营业务收入”91.76%、占“主营业务成本”99.11%,不符合建筑装饰工程的生产经营成本构成,并且所列支的“材料”中绝大部分是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吴川市东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吴川市祥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发票作为支出凭证。我局向你公司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责成你公司提供2018年承接工程项目采购材料的合法有效的发票、付款凭据、材料验收入库凭据、材料领用出库凭据,工人的人数、姓名、身份资料、入职时间、考勤记录、工价核定、工资薪金发放凭据,但是你公司未能提供。 对于该项违法事实,你公司未提出异议,但对补缴税款的征收方式提出了“核定征收”的陈述意见。我局认为,你公司虽设置账簿,但成本资料、费用凭证残缺不全,你公司仅能提供工程项目合同、部分材料领用和工程进度确认资料,我局无法核实真实的成本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1号)第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方式征收,按照营业收入35,518,639.01元作为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所属建筑行业的应税所得率8%,企业所得税税率2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具体核定如下: 你公司2018年度申报营业收入35,518,639.01元,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为2,841,491.12元(35,518,639.01×8%),应纳所得税额710,372.78元(2,841,491.12×25%),已纳税额94,034.50元,你公司2018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616,338.28元(710,372.78-94,034.50)。

 (二)你公司2019年度存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列支费用,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9年让上海市泰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价税合计54,968.00元,用于列支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调整如下: 你公司2019年度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214,772.73元,本次检查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54,968.00元,予以弥补2017年度亏损14,245.00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255,495.73元(1,214,772.73+54,968.00-14,245.00),应纳税额313,873.93(1,255,495.73×25%),已纳税额303,693.18元,你公司2019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10,180.75元(313,873.93-303,693.18)。

无锡市税务局:发票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应调增!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理个体户营业执照好处很多,首先个体户没有企业所得税,其次是个税成本只有1.5%。 ,

综上所述,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列支成本费用,导致少缴2018、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合计626,519.03元(616,338.28+10,180.75)。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的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十五条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作为支出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626,519.03元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少缴税款626,519.03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13,259.52元(626,519.03×50%)。

罚款金额(万元): 31.32595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10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01-1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800MB2D02175E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800MB2D02175E

地方编码: 440800

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苏州某人力资源公司房产税被税务稽查罚款近90万元

处罚事由 经查明,你单位委托苏州***建设集团华亭工程有限公司建造位于工业园区星湖街东侧、松涛街西的汇思总部研发大楼,该大楼于2012年1月开始投入使用,2012年3月办公楼建造竣工并验收合格。2012年1月,该公司自“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科目22857361.92元;2013年1月,自“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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