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税务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市俏欧盟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_个体工商户与公司的分别是什么?_一般纳税人个独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市俏欧盟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2022年第36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01-19 16:33:4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广州市俏欧盟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11MA59A6GB70):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22〕6号),文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2019年8月14日至2022年1月4日对你(单位)(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金穗路8号1101自编B57(仅限办公用途))2015年1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你单位于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取得上海市奇兰特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35份,金额合计20,600,188.74元,税额合计3,502,032.06元,价税合计24,102,220.80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棉制针织女装上衣、棉制针织女装长裤等。(详见《广州市俏欧盟贸易有限公司取得发票明细表》)
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出具的《关于广州市俏欧盟贸易有限公司出口退税情况的证明》反映,你单位凭上述发票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税款所属期)申报出口退税,已取得退税额合计3,502,030.27元。
(二)经查,你单位报关单号为514120160416125828的出口业务(空运提单号为61898982623),实际货物出口委托方与你单位无关。你单位上述出口业务为假报出口,涉及退税额66,934.96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案件名称:上海市奇兰特纺织有限公司-发票违法,协查编号:24403000319072603393);
(二)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管理系统以及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查询的相关申报表及信息;
(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账号:64056627338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民营科技园支行(账号:702966359623)的银行流水;
,个体户与公司的区别?个体户与公司有什么区别?个体工商户与公司的分别是什么? 区别1:个体户没有企业所得税。 区别2:个体户的个税可以核定,低至1.5%。 分别3:个体户可不开银行公户,直接用个人银行卡收款。,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对云南和亨进出口有限公司送达《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关于对富民恒腾进出口有限公司送达《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税稽不罚〔2022〕41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四)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出具的《关于广州市俏欧盟贸易有限公司出口退税情况的证明》;
(五)你单位出口业务相关的海关、车辆管理部门、航空公司、运输公司、船东公司、货代公司出具的回复函或情况说明。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51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以及《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对你单位虚构货物出口业务,利用虚假的出口退税备案单证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的行为,定性为骗取出口退税,涉及1笔货物出口业务,应追缴已退税款66,934.96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的规定,你单位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对其已取得的出口退税款3,435,095.31元予以返纳。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4目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涉及的出口业务,应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水荫四横路110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22〕6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22〕6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广州市俏欧盟贸易有限公司取得发票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2年1月19日
附件:
广州市俏欧盟贸易有限公司取得发票明细表.pdf
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未按发票开具时间开具近1.3亿发票被罚款9900元
违法事实: 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按发票开具时间开具128604365.35元的发票给开平市兴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