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筹神器_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因案件暂未发现偷、抗、骗税的证据,已超过法定追征期,本案不予处理!_个体户执照怎么办理

2022-03-09 09:56:21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佛山市联怡贸易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01-19 08:30:1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

(2022年第13号)

佛山市联怡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佛税一稽处〔2022〕71号)。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佛税一稽处〔2022〕71号

佛山市联怡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231832349L):

我局于2021年5月11日至2022年1月11日对你公司(地址:佛山市南海区盐步穗盐路园洲段)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在2016年5月取得15份广西槿株丽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500154130,发票号码02276691-02276705,发票金额合计1499538.45元,税额合计254921.55元,价税合计1754460.00元。你公司于增值税所属期2016年5月向主管税务分局申报抵扣税额254921.55元,并于税款所属期2016年11月作进项转出254921.55元。

(二)你公司在2016年5-6月取得27份广西梦辰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500154130,发票号码02407893-02407905、02609566-02609579,发票金额合计2699442.73元,税额合计458905.27元,价税合计3158348.00元。你公司分别于增值税所属期2016年5月及6月向主管税务分局申报抵扣税额220941.11元、237964.16元。

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个人独资服装厂取得虚开发票被稽查补个人所得税

2015年至2016年期间,你在经营***服装厂期间,取得江阴***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发票代码3200153160,发票号码02903163~02903171,发票金额合计854700.89元,税额合计145299.11元,价税合计1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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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你公司在2016年4-6月取得41份广西汪威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500153130,发票号码01467409-01467412;发票代码4500154130,发票号码02430088-02430099、02609695-02609719,发票金额合计4099023.37元,税额合计696834.03元,价税合计4795857.40元。你公司分别于增值税所属期2016年4月-6月向主管税务分局申报抵扣税额67992.64元、203954.64元、424886.75元。

(四)你公司在2016年3月取得15份广西斯诺科高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500153130,发票号码01253182-01253196,发票金额合计1490782.86元,税额合计253433.14元,价税合计1744216.00元。你公司于增值税所属期2016年3月向主管税务分局申报抵扣税额253433.14元。

经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证实,上述98份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你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构成了少缴增值税及增值税附加税费的违法行为。

二、处理决定

(一)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追缴你公司增值税1664093.99元,其中254921.55元在所属期201年11月已作进项转出,本案不予处理;所属期2016年3月抵扣的253433.14元,因该案件暂未发现偷、抗、骗税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已超过法定追征期,本案不予处理。综上,应追缴你公司增值税1155739.30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80901.75元。

(三)教育费附加: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教育费附加34672.18元。

(四)地方教育附加:根据《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二条、《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 号)第六、第十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地方教育附加23114.78元。

上述应追缴税费合计1294428.01元。

(五)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

1.对你公司税款所属期2016年11月自行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254921.55元,加收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24003.42元,其中增值税滞纳金22433.1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570.32元。

2.对你公司上述少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青海省税务局:青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青海江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发布时间:2022-01-17 00:0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税务行政处罚公示 行政相对人名称 青海江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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