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福州市4个合伙企业虚开发票逾55亿元!税务处理决定书_个体户报税_个体户如何交税

2022-03-09 09:14:55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稽处〔2021〕248号

连江县永盛恒诚供应链管理合伙企业:(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2MA31P14F05)

我局于2020年11月5日起对你公司(地址: 福州市连江县下宫乡下宫村华峰路178号)2018年5月14日至2020年9月30日的涉税事项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系连江虚开团伙成员企业,实控人及其多位团伙成员承认存在虚开发票行为,连江虚开团伙成立连江六户企业为其他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手续费;连江虚开团伙成员承认连江六户企业没有采购、销售煤炭人员,存在无货虚开;你公司的进项无真实业务;你公司资金往来流向异常,存在资金回流情况。你公司累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48份,合计金额752460702.25元,税额120393712.41元,价税合计872854414.66元。

你公司于2021年9月被国家税务总局连江县税务局认定为走逃失联户。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财政部令第6号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开具的84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合计金额752460702.25元,税额120393712.41元,价税合计872854414.66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12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稽处〔2021〕245号

连江县信诚宏图供应链管理合伙企业(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2MA31P14H7W):

我局于2020年11月5日起对你公司(地址: 福州市连江县下宫乡下宫村华峰路178号)2018年5月  14日至2020年9月30日的涉税事项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系连江虚开团伙成员企业,实控人及其多位团伙成员承认存在虚开发票行为,连江虚开团伙成立连江六户企业为其他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手续费;连江虚开团伙成员承认连江六户企业没有采购、销售煤炭人员,存在无货虚开;你公司的进项无真实业务;你公司资金往来流向异常,存在资金回流情况。你公司累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61份,金额706657890.25元,税额113065262.14元,价税合计819723152.39元。

你公司于2021年9月被国家税务总局连江县税务局认定为走逃失联户。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财政部令第6号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开具的76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合计金额706657890.25元,税额113065262.14元,价税合计819723152.39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12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稽处〔2021〕244号

连江县久福供应链管理合伙企业(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2MA321YQ91D):

我局于2020年11月5日起对你公司(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潘渡乡贵安新天地Q区写字楼3号6层)2019年1月10日至2020年9月30日的涉税事项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系连江虚开团伙成员企业,实控人及其多位团伙成员承认存在虚开发票行为,连江虚开团伙成立连江六户企业为其他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手续费;连江虚开团伙成员承认连江六户企业没有采购、销售煤炭人员,存在无货虚开;你公司的进项无真实业务;你公司资金往来流向异常,存在资金回流情况。你公司累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922份,合计金额1,741,752,343.82元,税额238,984,554.01元,价税合计1,980,736,897.83元。

澄迈县税务局:文书送达公告

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规定,现责令你单位限期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本局已采用多种方式均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现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予以公告(具体详见附件清单),你(单位)见本公告后可自行到我局领取纸质件。若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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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于2021年9月被国家税务总局连江县税务局认定为走逃失联户。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财政部令第6号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开具的19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合计金额1,741,752,343.82元,税额238,984,554.01元,价税合计1,980,736,897.83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从高安市税务局代开的19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160059000元,税额4801780元,价税合计164860770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12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稽处〔2021〕240号

连江县恒通供应链管理合伙企业(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2MA32FNDL33):

我局于2020年11月5日起对你公司(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潘度乡沿江大道1号贵安新天地贵轩苑2幢2801单元)2019年2月14日至2020年9月30日的涉税事项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系连江虚开团伙成员企业,实控人及其多位团伙成员承认存在虚开发票行为,连江虚开团伙成立连江六户企业为其他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手续费;连江虚开团伙成员承认连江六户企业没有采购、销售煤炭人员,存在无货虚开;你公司的进项无真实业务;你公司资金往来流向异常,存在资金回流情况。

你公司于2021年9月被国家税务总局连江县税务局认定为走逃失联户。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财政部令

第6号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开具的-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合计金额1,266,867,713.40元,税额164,692,803.96元,价税合计1,431,560,517.36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从高安市税务局代开的5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446535372.01元,税额13396061.28元,价税合计459931433.29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12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稽处〔2021〕247号

福建正华商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2MA32Q5AN1Q):

我局于2020年11月5日起对你公司(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潘渡乡贵安村贵安科技大楼103室)2019年4月29日至2020年9月30日的涉税事项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系连江虚开团伙成员企业,实控人及其多位团伙成员承认存在虚开发票行为,连江虚开团伙成立连江六户企业为其他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手续费;连江虚开团伙成员承认连江六户企业没有采购、销售煤炭人员,存在无货虚开;你公司的进项部分无真实业务;你公司资金往来流向异常,存在资金回流情况。

你公司于2021年9月被国家税务总局连江县税务局认定为走逃失联户。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财政部令第6号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开具的5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合计金额424,573,063.55元,税额55,194,497.95元,价税合计479,767,561.50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从高安市税务局代开的3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24094085.41元,税额722822.59元,价税合计24816908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12月2日

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扣押/查封适用)

中财淮兴废旧物资循环利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29MA1WTRYP0U) 鉴于你(单位)(登记注册地址:淮安市洪泽区经济开发区淮河路9号)对我局淮税一稽处〔2021〕4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作出的税务处理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履行纳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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