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个体户注册_长春市税务局:某会计事务所取得虚开发票1张被处罚!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长税三稽公字〔2022〕8001号_个人独资企业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长税三稽公字〔2022〕8001号
发布时间 : 2022-01-12 10:43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长税三稽公字〔2022〕8001号
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
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281号
电话:0431-80503082
特此公告。
附件: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纳税人识别号:9122***1499487P)《税务处理决定书》长市三税稽处〔2022〕5号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2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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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你公司应补缴的增值税17,176,681.64元,处以一倍的罚款17,176,681.64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2011年1月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长市三税稽处〔2022〕5号
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纳税人识别号:91220***99487P):
我局(所)于2021年5月24日至2022年1月5日对你(单位)(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写字间)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9年12月取得了协查函要求协查的已确认虚开的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100,000.00元于2019年12月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你单位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期间对该项费用未进行纳税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你单位2019年少缴个人所得税。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你单位2019年度应补缴个人所得税4,485.77元。
(二)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应追缴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宽城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双鸭山市税务局:关于2021年度税务稽查随机抽查结果公示_个体户执照怎么办理_江苏个体户注册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0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等“三项制度”配套文件的通知》(税总办发〔2019〕61号)等文件相关规定,2021年,国家税务总局双鸭山市税务局依据管理权限,开展了税务稽查随机抽查,现将随机抽查结果公开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