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税务局稽查局:2021年支付给个人业务费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被稽查罚款!行政处罚事项公示名单(2021年12月24日)_个体户有哪些好处_答话个体户注册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事项公示名单(2021年12月24日)
发布时间:2021-12-24 10: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精神及相关工作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具体信息详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事项公示名单(2021年12月24日).xls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12月24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绍兴***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602MA2D8WBX3Y
法定代表人姓名 李某某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422130********221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绍税稽罚〔2021〕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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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创奇包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82697157867Y)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1〕1138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违法行为类型(具体违反的某项法律法规)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
处罚事由 2021年1月支付给非本单位员工胡某某业务费28965.00元,至检查日止没有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2021年2月支付给非本单位员工林某某业务费11856.70元、彭某某业务费65364.64元、练某某业务费9486.11元、劳某某业务费7328.81元,至检查日止没有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经责令限期补扣,未能补扣。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结果 决定对无法预扣2021年1-2月“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23455.74元的行为处以税款一点五倍的罚款35183.61元。
处罚金额(万元)(精确到小数点后6位) 3.51836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生效期 2021/12/22
处罚截止期2099/12/31
公示期限 一年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稽查局
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未对平台车险用户成交车险后支付的款项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送达公告2022年第2号
你单位对信通车友平台车险用户成交车险后支付的款项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你单位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我局于2021年11月25日向你单位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责成你单位限期内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限期内你单位未补扣补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修订<青岛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规定,拟处罚款2392049.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