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未对平台车险用户成交车险后支付的款项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送达公告2022年第2号_个体户报税_文昌个体户办理

2022-03-09 07:57:45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送达公告2022年第2号

发布时间: : 2022-01-07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2022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信通车友科技有限公司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予以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内容如下:

对你单位(地址:湖北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2号1号楼307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12月23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大连市沙河口区税务局:关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应纳税额适用)》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应纳税额适用)》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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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对信通车友平台车险用户成交车险后支付的款项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你单位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我局于2021年11月25日向你单位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责成你单位限期内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限期内你单位未补扣补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修订<青岛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规定,拟处罚款2392049.93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长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长税二稽公告〔2022〕1号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长税二稽公告〔2022〕1号 发布时间 : 2022-01-12 09:44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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