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注销企业被税务稽查!送达公告(盐税一稽公告〔2021〕25号)_个体户执照怎么办理_个体户核定
发布时间:2021-12-27 14:25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
盐城淮之兴物流有限公司等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对你单位涉税情况进行税务检查,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由于采取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本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予公告送达。
序号 |
纳税人名称 |
文书编号 |
文书送达人员 |
联系电话 |
1 |
盐城淮之兴物流有限公司 |
盐税一稽处〔2021〕466号 |
徐线明、徐光明 |
0515-88355083 |
2 |
盐城锋腾物流有限公司 |
盐税一稽处〔2021〕463号 |
徐线明、徐光明 |
0515-88355083 |
3 |
盐城威驰物流有限公司 |
盐税一稽处〔2021〕464号 |
徐线明、徐光明 |
0515-88355083 |
4 |
盐城杰成达物流有限公司 |
盐税一稽处〔2021〕465号 |
徐线明、徐光明 |
0515-88355083 |
请本公告列明单位据本公告附件查阅相关税务文书,并于30日内来我局领取税务文书。上述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地址:上海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东路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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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注册地址为兴化市垛田镇孔长村孔戴。检查人员到上述注册地址未找到你单位,孔长村民委员会证实兴化市海隆燃料有限公司在该村无经营办公场地。 检查人员拨打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徐文手机号,接通后称你单位业务已是多年前的事,现已忘记,后不再接听电话;拨打原财务负责人及办税人周传友手机号,无人接听;拨打财务负责人及办税人尹蓉手机号,对方称你单位原会计为周传友,2017年5月初因周传友的家属患癌去广州治疗,周传友要陪同去广州,自己与周传友相识,长驻兴化,就请她去办税大厅,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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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12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盐税一稽处〔2021〕465号
盐城杰成达物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0981MA24D9TP9F)
我局(所)于2021年9月17日至2021年12月6日对你(单位)(地址:东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大厦1104室)2020年12月21日至2021年9月14日增值税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经我局检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征:
1.你单位已走逃(注销);
2.无真实运输业务;
3.资金交易异常,存在资金回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的规定,对你单位开出和取得的发票定性为虚开,虚开发票750份(其中作废102份),金额64808220.24元,税额5832739.76元,价税合计70640960.00元;取得发票386份,金额36912167.73元,税额4780233.25元,价税合计41692400.98元。
(二)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经你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的证据资料
(1)你单位的税务登记情况;
(2)你单位注销材料;
(3)你单位检查所属期纳税人申报表及附列资料;
(4)你单位发票领购及结存情况;
(5)你单位《企业存款账户报告表》;
(6)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升级前为防伪税控系统)、稽核系统的你单位取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信息。
2.我局调查取证取得的证据资料
(1)现场笔录;
(2)金融系统提供的你单位资金帐户交易记录;
(3)我局与你单位相关人员的电话联系记录;
(4)你单位注册地相关单位证明材料;
(5)税务文书的公告送达资料。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10号)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二条,“二、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执行规定,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的规定,你单位违法行为已经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决定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