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注册流程_福州市税务局:关于送达福州万发科技有限公司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_个体户怎么交税

2022-03-07 06:16:42

关于送达福州万发科技有限公司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9日10时02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福州万发科技有限公司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万发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8年12月23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三稽处〔2021〕273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12月27日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三稽处〔2021〕273号

当事人:福州万发科技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5MA32KTXX2C

注册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罗星街道沿湖北路8号正荣悦澜山山庄(正荣.悦江山)B1#楼5层02办公(自贸试验区内)

公司经营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宗棠路18号(原创安路18号)凯隆广场1#楼19层12公寓式办公(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身份证3625***9101341)

财务负责人:娄某某(身份证522122***-1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稽查局(闽税稽便函〔2021〕11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稽查局关于下发2021年第四批涉嫌虚开案源的通知》要求及《<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文书编号:2021-0248),我局指派检查人员从2021年9月9日起对福州万发科技有限公司的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本次检查依法履行了相关的税务稽查程序。  

一、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

1、文书送达情况:

因检查人员对你公司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我局于10月13日在福州市税务局外网进行《税务检查通知书》送达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2、开具发票情况:

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以房抵债”类虚假诉讼案件少缴契税!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事由:你于2013年3月27日,因购买坐落于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西苑***的房屋办理纳税申报,向原北京市昌平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提交的申报资料中《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3)易民初字第588号,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认定为“以房抵债”类虚假诉讼案件,你存在少缴应纳税款的问题。本机关已于 2021年 10月19日公告送达《税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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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税务金三系统查询信息显示,你公司在2019年5月至2021年7月存续期间。共向税务机关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600份,已开具594份,作废5份,空白缴销1份,开具金额合计55617303.44元,税额合计7230249.56元,价税合计62847553元,拖鞋数量合计2777333双, 货物品名:鞋*拖鞋、鞋*一字拖、鞋*人字拖。

3、取得进项发票情况

你公司取得发票主要货物名称为:甲基叔丁基醚、二甲苯、工业白油、其他橡胶,数量合计10319.955吨,金额合51359124.80元,税额合计6741645.06元,价税合计58400769.86元。按发票面原材料与产出比测算,每双拖鞋约耗用3.71公斤原材料,不符合生活常理。

经公开资料查询(百度百科):

甲基叔丁基醚:外观为无色液体,是一种高辛烷值汽油添加剂,常被用作汽油添加剂,本案甲基叔丁基醚重量占比55.17%。

二甲苯 :是一种无色透明液体,是邻、间、对二甲苯和乙基苯的混合物,主要用作油漆、涂料的溶剂和航空汽油添加济,同时,作为农药乳油济型得常用溶剂,本案二甲苯重量占比19.17%。

工业白油 :主要用于化纤、合纤、纺织机械橡胶增塑、精密仪器,合成树脂,本案工业白油重量占比14.37%。

拖鞋鞋底材料(包含人字拖、一字拖):一般鞋底由TPR(橡胶材质)、EVA(橡塑发泡材料)、PVC等制造而成。

以甲基叔丁基醚、二甲苯、工业白油为主要原材料,无法生产出拖鞋。

4、资金流情况

经福州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对你公司开户银行的资金往来明细进行检查,你公司没有转入注册资金,公司的启动资金由下游公司转入1502000元后转给上游公司,之后收到下游公司款项后转给上游公司。在你公司注销清税时,也是由下游公司转入20000元办理清税事宜。资金流存在异常。

5、拖鞋数量情况

你公司取得35份“拖鞋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拖鞋数量为1595222双,而公司开具发票票面数量为2777333双,数量严重不相符。

二、税务处理决定: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集体审理,作出如下处理:

1、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主席令〔1995〕第57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你公司开具的59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55616503.44元,税额合计7230145.56元,价税合计62846649元),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详情见附件1)。

2、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310号)、《关于完善我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闽委办〔2011〕59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暂不做处罚处理。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你公司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决定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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