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税务局:交通运输设备—各种配件被稽查!关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_个人独资企业_答话个体户注册

2022-03-07 03:51:20

泉州市税务局:关于对福建***实业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我局于2021年12月8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二稽处〔2021〕180号),执行人员经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关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12-15 09:0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辽阳豪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十五条规定,你单位2019年5月从中区力杰汽车配件经营部取得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日期为2019年5月22日,发票代码均为3700174320,发票号码02347983—02348000,02561001—02561007,货物名称:交通运输设备—各种配件,金额合计2,432,116.55元,税额合计72,963.45元,价税合计2,505,080.00元。汇算清缴期结束后,我局在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取得的上述发票为不合规发票,现告知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应当提供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否则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事项通知书》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可到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书面文本。

地址:辽阳市白塔区民主路108号

联系电话:0419-2136488

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12月14日

昆山市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结论通知书》送达公告(2021年12月第1 批)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等规定,经对你(单位) 双联国际商务中心 项目(清算单位编码:3205020100004675000)进行清算审核,并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土地增值税清算结论通知书》。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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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辽市税一稽 通 〔2021〕 34 号

辽阳豪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1000670452735X):

事由:关于补开、换开符合规定发票有关事项的通知

依据: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十五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2019年从5月从中区力杰汽车配件经营部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25份,发票代码均为3700174320,发票号码02347983—02348000,02561001—02561007,货物名称:交通运输设备—各种配件,金额合计2,432,116.55元,税额合计72,963.45元,价税合计2,505,080.00元。汇算清缴期结束后,我局在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取得的上述发票为不合规发票,现告知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应当提供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否则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021年12月8日  

苏州市相城区税务局阳澄湖税务分局:某自然人办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手续后未缴税逾2.5亿,被税务局下发处理决定书!通知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你所属期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56592880.00元限期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逾期未缴,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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