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积极预缴,税务处罚10%!税务行政处罚结果_个体户怎么注册_税收洼地有哪些
宿州市税务局:宿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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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结果
发布时间 : 2020-05-12 15 : 57 来源 : 亳州税务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文号 亳税一稽罚〔2020〕6号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5号)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案件名称 安徽省亳州市***药品公司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9457064
处罚事由 未申报、少申报缴纳城建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处罚部门 亳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结果
对少申报、未申报缴纳,在检查期间能够积极已预缴的城建税、印花税、2014年企业所得税,处以百分之十的罚款计1049.86元。
对未申报缴纳在检查期间能够积极已预缴的2015年企业所得税,处以百分之十的罚款计58770元。
对未申报缴纳的2015年企业所得税,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56370.34元。
以上罚款合计116190.20元。
处罚决定作出时间 2020年4月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文号 |
执 法 依 据 |
案 件 名 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 罚 事 由 |
处 罚 部 门 |
处 罚 结 果 |
处罚决定作出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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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税一稽罚〔2020〕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
蒙城县润龙专用车有限责任公司 |
91341622092862934J |
未申报、少申报缴纳的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
亳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未申报、少申报缴纳的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税款,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49138.17元。 |
2020年3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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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税一稽罚〔2020〕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
亳州市谯城区捷克建材有限公司 |
91341602MA2QHET34R |
未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
亳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处以未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0.5倍的罚款计584.42元。 |
2020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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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税一稽罚〔2020〕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5号)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
安徽省亳州市药材总公司药品公司 |
913416001519457064 |
未申报、少申报缴纳城建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
亳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对少申报、未申报缴纳,在检查期间能够积极已预缴的城建税、印花税、2014年企业所得税,处以百分之十的罚款计1049.86元。 对未申报缴纳在检查期间能够积极已预缴的2015年企业所得税,处以百分之十的罚款计58770元。 对未申报缴纳的2015年企业所得税,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56370.34元。 以上罚款合计116190.20元。 |
2020年4月3日 |
通讯地址: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1207号 联系电话:0558-5501878
防城港人民检察院:以案为鉴 | 猖狂!逃骗税4亿,判无期
近日,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某、周某某等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骗取出口退税一案已宣判,14人获刑,其中主犯杨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这是防城港市近年来判处刑罚最高的一起走私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