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个体户注册_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送达公告2021年第9号_个体户办理流程

2022-03-07 02:49:54

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送达公告2021年第44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百通汇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2021年9月17日至2021年11月26日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李哥庄镇沽河大街101号)2019年7月19日至2020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送达公告2021年第9号

发布时间: : 2021-12-06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1年第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顺信诚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20MA3TTK3F33,注册地址: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前湾保税港区上海路45号东办公楼一楼-3103(商务秘书公司托管地址A)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对你单位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依法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青税稽罚〔2021〕3号),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无真实车辆购销的情况下,取得武汉兰博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自贸试验区众鑫盛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金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商信鸿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宾捷汽车有限公司、上海德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美合振永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7家上游企业开具的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合计20410265.49元,税额合计2653334.51元,价税合计23063600.00元,进项税额全部认证抵扣;同时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向张笑戬、施文水、郭柏辰、齐春艳、毛飞金、吴培志、张娜芬、郑鸿雁等8个个人开具的8份机动车统一发票为虚开机动车发票,涉及金额14388000.00元。

经查实,上述8辆车均未经过你单位购销,所有权亦未转移到你单位,都是从中间人处取得上游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按照中间人的要求签订合同、开具机动车发票等,中间人再按照每辆25000元至55000元不等金额支付开票费;经查询你单位对公账户资金、相关人员个人资金及涉案的上下游企业和个人的资金流水,8辆汽车的购车款除其中1辆车是由其它个人直接通过对公账户全额转款外,其余车辆的购车款均是由购车人或其他个人先按照机动车发票金额通过对公账户转给你单位,开票金额与购进价格的差额再由不同的个人转给你单位,你单位汇集齐车辆款后按照购进价格转账给上游企业,其中2辆车发现存在资金回流现象、8辆车已经取得收取开票费证据,核实取得开票费365000元;经对购车人核实,承认其实际购车价格并非机动车发票价格。综上,你单位通过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外虚开机动车统一发票(开票金额低于超豪华小汽车不含税零售价格130万),帮助实际销货方偷逃消费税,帮助购车方少缴车辆购置税,你单位上述行为构成虚开发票行为。

你单位只提供了检查所属期的总账、明细账,但未提供相关记账凭证、合同、财务报表等。检查人员于5月21日下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你单位限期内提供上述账簿资料,至检查结束你单位仍未提供。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对你公司(地址:合肥市包河工业区内蒙古路***楼)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1月7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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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际控制人孙永询问笔录;

2、实际控制人孙永与中间人微信记录、转账记录等;

3、你单位对公账户、上下游企业或个人资金账户、相关个人资金账户;

4、部分上下游企业(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反馈情况,上游企业提供的购车过程、款项支付情况,下游购车人提供的合同、询问笔录等;

5、《税务事项通知书》、公告送达文书等。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365000.00元,并处以罚款20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规定,对你单位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0.00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75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为被申请人,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琼税三稽告〔2021〕114号)

对你公司取得并认证抵扣贵州颍谷庆贸易有限公司、贵州远远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贵州磊鹏贸易有限公司等25户企业开具的24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41,266,336.81元,税额31,364,628.79元,价税合计272,630,965.60元的行为定性为接受虚开;对你公司向上海铜方实业有限公司开具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26,334,236.28元、税额16,423,450.72元、价税合计142,757,687.00元的行为定性为对外虚开。以上合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67,600,573.09元,税额47,788,079.51元,价税合计415,388,652.60元。经查实,你公司与上述发票的纳税人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存在虚假资金结算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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