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执照注册_青岛市崂山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_个体户执照
青岛市即墨区税务局:关于对张某某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崂山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发布时间: 2021-12-09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青崂税通〔2021〕12534 号
青岛***建设有限公司: 9137021**89525K
事由: 关于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房屋转让税款申报缴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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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向你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陇市税稽一处〔2019〕3353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陇市税稽一罚〔2019〕33540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现已进入催告程序,因本机关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催告书》(陇市税稽一强催〔202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该《催告书》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内容:根据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鲁0212执**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青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的房屋过户至申请人张某某名下。本次转让环节应申报缴纳增值税1358018.7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5061.31元、教育费附加40740.56元、地方教育费附加27160.37元、印花税14259.2元,土地增值税950613.1元,合计2485853.25元。
请你自接到本通知书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崂山区税务局申报缴纳上述税款。逾期不申报缴纳税款,我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如你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税款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崂山区税务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新华网:重庆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进入常态化阶段
新华网重庆12月9日电 12月8日,重庆市税务局、税务总局驻重庆特派办、市公安局、市检察院、重庆海关、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重庆七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审议并会签了《关于做好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工作的实施方案》。